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第19号公告的通知
(2004年2月23日 商机电字[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 (委、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经贸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第19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此公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开展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再需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
二、对因故不能复出口需转内销的黄金及其制品,仍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加字 [2003]65号)的规定,凭中国人民银行批件为企业办理《内销批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