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加工贸易内销,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须按照《国家广电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等有关规定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商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商务部批复和相应进口许可证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和相应进口许可证件,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补征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和海关不得批准内销。
(三)只读光盘和光盘生产设备
对只读光盘和光盘生产设备加工贸易内销,企业须按申请内销时产品的实际状态先取得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批件,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和相应进口批件,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补征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和海关不得批准内销。
(四)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
企业开展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业务,须按照《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法[2000]346号)的规定,全部加工复出口;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五)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
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加工贸易内销,由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下称“315号文”)的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批准;对于粮食、棉花内销的,由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批准。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商务部批复出具《内销批准证》,并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应配额证件号码。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手续,海关凭商务部批复、相应的配额证件和《内销批准证》,对企业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并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交相应的配额证件,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可凭商务部批复向企业出具《内销批准证》,主管海关凭商务部批复和《内销批准证》,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和“35号文”的规定补征税款和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后,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