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商机电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便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操作,进一步明确部分机电产品的管理方式,现对部分机电产品的发证级别作出如下调整: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143090.90 非电机驱动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435912.10 纺织用平网印花机
84435912.90 其他平网印刷机
84771010.90 其他注塑机
84798990.90 本章其他未列名机器及机械器具
84807100.90 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91090.10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85291090.90 其他无线电设备天线及其零件
85438920.90 其他高、中频放大器
85438990.10 飞行数据记录器、报告器
85438990.30 模/数转换器
85438990.90 其他未列名的电气设备及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