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风力发电场建设工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06〕4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新建江苏大丰风力发电场工程涉选址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管〔2005〕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规定,风电场工程建设要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江苏大丰风力发电场工程拟在江苏盐城珍禽、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建设,鉴于风力发电设施特别是发电机运行对主要保护对象鸟类的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二、如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建设,根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请你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江苏大丰风力发电场工程及多项工程(包括发电场周边地区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及在建项目)叠加效应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报告,科学预测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功能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重点分析工程建设对鸟类生境占用和发电机运行对鸟类起飞、落地及迁徙过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