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6]234号)
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Richard F.Wacker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和《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在华获准设立的各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业务范围和客户对象限于各分行获准范围。
二、你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须遵守《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三、你行在华获准设立的各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须持本批复,就所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