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开展严格的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员工发给上岗资格证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公平竞争,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持证上岗。通过考试考核和公平竞争,把素质高,能力强的员工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要建立科学的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任,并定期进行德、能、勤、绩考核,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突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2006年底以前,每个县(市)联社、农利商业银行和农利合作银行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高级管理人员,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
3.建立用工的准入和分流制度。
进人是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首要环节和源头,把住进人关口至关重要。要制定适合现代金融企业的员工准入条件和标准,建立科学严密的准入程序,坚持“逢进必考”,严格按条件和标准进人,严禁照顾关系“走后门”,彻底解决任人唯亲、无条件无标准或降低条件和标准进人的问题。省级联社(包括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应为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劳动用工条件、标准、准入程序的政策指导,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和组织考试考核,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招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进人质量。
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机构改制和网点重组、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后勤、守押外包等措施,精简员工队伍,把定员后的富余人员,素质低、能力差、不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依法稳妥地分流出去,清理业务岗位上的各类临时用工和信用代办员。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分流方式:
(1)对劳动合同期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再需要,或违反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对竞岗落聘的员工,实行一定期限的待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重新竞争上岗,仍然落聘和考试不合格的,限期自谋出路,超过规定期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按规定办理退休;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4)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签定协议,可以在国家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5)对业务岗位的监时工,按照进人的标准和条件,根据需要进行考试,竞争上岗,凡考试不合格或虽然考试合格而未能竞争上岗的,一律辞退;对信用代办员一律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代办站撤销、转为营业机构、改为联络站等情况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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