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期后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音像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软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盗版活动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全国选择若干大城市,同时开展集中销毁盗版制品活动,并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报道。
建立各地区、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各地每周一将上周执法情况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在“中国扫黄打非网”上公布被处罚的经营单位名单。
3、检查督导阶段(7月25日―10月17日)
7月25日开始,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单独对各地音像、计算机软件市场及音像出版单位、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暗访检查。
9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总结验收阶段(10月18日―25日)
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反盗版百日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0月22日前书面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反盗版百日行动”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要求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巩固集中行动成果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