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理并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建立门前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单位的门前管理责任和社区、学校、公园等场所的区域管理责任。发现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销售盗版制品,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3、追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生产源头,打击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查处违规出版单位和复制企业。对参与盗版活动的出版、复制单位,予以停业整顿、年检时暂缓登记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4、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公告》内容和自查自纠、执法检查情况,公布重大案件的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反盗版百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步骤
“反盗版百日行动”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检查督导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7月15日―8月15日)
7月15日向社会公布《公告》,公示期至8月15日。组织新闻媒体对“反盗版百日行动”、《公告》、启动仪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在京举办“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相关行业协会结合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本行业开展以“拒绝盗版、守法经营”为主题的倡议活动。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和倡议活动。
各地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在建设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分别负责向辖区内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场所、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并分别召集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公告》内容。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向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发放《公告》,并组织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
各地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组织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光盘复制企业和音像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每周向上一级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开展情况。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分别与文化、版权、工商行政部门及经营业者签订承诺书,依法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2、集中治理阶段(8月16日―10月15日)
自8月16日起,各地“扫黄打非”、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开展《公告》实施和执法检查行动。新闻出版、工商、公安部门对非法印刷、复制企业进行集中清理取缔。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开展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