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本县"工程"土建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本县土建项目的选址、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的组织工作,指导各项目学校在土建过程中切实履行项目业主职责,协助项目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土建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负责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三部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监督本县有关部门对土建项目的规费收取,确保落实各项减免和优惠政策。
--严格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两基"攻坚办报告土建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土建项目要严格依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
纳入"工程"总体规划的各项目学校的土建项目,经三部委审批后视为立项,可不再另行编写土建项目建议书。省级"两基"攻坚办依据批准的"工程"规划,布置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学校土建项目可研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 各省原则上要在已通过可研批复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三部委分年确定的"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本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建议方案。三部委审核各省建议方案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县级"两基"攻坚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八条 新建或迁建学校,以及改扩建学校土建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的原则,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因选址不当造成建筑危及施工和人身安全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各省"两基"攻坚办负责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组织调动本省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省"工程"土建项目设计符合农村中小学校舍使用要求的安全、坚固、实用、美观的一整套校舍建设方案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土建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条 各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确保校舍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确保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大门、廊道、楼梯等重点部位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条件发展水平、气候特点、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土建项目必须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土建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两基"攻坚办组织。未经图文会审的项目不能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