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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农业部统一组织法律起草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编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读本》即将出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该宣传读本为基本教材,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业系统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要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疑难问题,细致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努力使法律精神深入群众,深入人心,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四、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责任更重,面临的要求更高。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明确专人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率先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的组织领导格局,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

  当前,要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推动地方相关法规或法律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力度。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已着手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将与法律同步施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前提下,抓紧做好法律施行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要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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