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一)截至每年9月底,续建项目累计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
(二)与政府投资配套的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不按规定到位的;
(三)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一) 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二) 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
(三) 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被暂停投资计划安排或项目审批确实需要重新启动的,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可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属军工集团公司的,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不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委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建设项目管理费或技术协调费的;
(三)侵占、截留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
(四) 在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季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