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计〔2006〕102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
(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