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抽查,并组织全国拉网式检查
总局今年初已组织各省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普查和产品质量抽查。中央新闻媒体披露浙江奶瓶质量问题后,总局紧急组织一批国家中心,对涉及浙江、广东、福建、安徽、上海、河北、江苏等7个主产省区的119种奶瓶、奶嘴及饮水杯产品进行了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各省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对涉及本地区的产品进行专项抽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拉网式检查。一是,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全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等生产企业底数,确保不留死角;二是,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企业生产条件检查,查清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和质量保证条件状况,为实施分类监管打好基础;三是,按照“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的要求,将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纳入区域监管责任制。
四、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全面检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一要检查企业的进厂原料记录和生产现场,查找是否使用回收塑料及其他禁用原料;二要检查产品出厂价格记录,查看产品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寻找使用回收材料的线索;三要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四要督促企业加强标识标注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等直接接触食品的产品,必须在其包装或产品上明示“食品用”标识。五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使用回收塑料等禁用原料的企业,责令召回已出厂产品,监督处理,杜绝再次流向市场,并依照
产品质量法第
50条规定从严处罚。
(二)全面检查回收塑料加工企业。一要检查销售记录、台帐等销售流向,查找回收塑料是否流向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二要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查找回收材料是否经过乔装打扮用于食品包装、容器的生产原料;三要督促企业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以回收材料冒充“食品用”材料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第
50条规定处理;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第
54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