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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5.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1)建立健全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劳动力市场、企业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行政法规;修改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加强对地方劳动保障立法工作的指导。
  (2)加强劳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研究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开展劳动定员定额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指导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4)建立较为完备的依法行政与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依法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依法处理劳动保障事务。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劳动保障普法新方式,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普法轮训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教育,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制度化。

五、“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的投入,形成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安排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扶持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提供补贴或奖励。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大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财政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责任。“十一五”期间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同时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实行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
  (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及制度改革。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搞好城乡统筹劳动保障示范区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示范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搞好“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和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促进劳动保障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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