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已领取的单位自行发放的住房补贴,在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计发补贴时予以扣除。
五、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公示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职工住房状况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一周。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房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经单位审核后轮候一次性发放。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住房补贴按下列顺序核定发放:1、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5、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六、严肃纪律
(一)各单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档案。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二)各单位财务、房管、人事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进行核定,并负责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仍向职工实物分配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已经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原则上不得退出已购买的公房、按无房职工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七、其它
(一)本办法所指“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方案》和《若干意见》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