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4]543号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
近几年来,我国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逐步加强,煤炭出口数量和效益不断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为依法维护煤炭出口秩序,提高煤炭工业对外开放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进出口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和完善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多年的实践证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制度,是组织和协调煤炭出口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调整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组成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展改革委为主任单位。
煤炭出口部际协调会议在重要商品进出口联席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煤炭出口政策,监控煤炭出口市场,协调解决煤炭出口中的重大问题。
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负责落实部际协调会议决议,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二、依法建立健全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煤炭出口直接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对煤炭出口经营既不能全部放开,也不能形成垄断局面,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在通知申请企业审查结果的同时,应抄报国务院。
审查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考虑国内煤炭资源、运输条件和煤炭市场供需状况,有利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维护煤炭出口经营秩序和国家整体利益,避免过度竞争;
(三)支持大型骨干国有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开拓国际煤炭市场;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严格、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