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总结研修成果;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业前,选派学校应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
第七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接受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本项目管理部门。
教师指导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计入其工作量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不拨付资助经费外,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⒈国内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由本人向接受学校全额支付培养费;
⒉接受学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暂停接受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⒊选派学校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致使国内访问学者无法完成研修任务的,暂停该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及其科研项目情况,以及本项目评估、检查结果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解释。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2:
编号:__________
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
申报学校
管理部门
负责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年 月 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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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根据《项目实施办法》的要求重点介绍学科情况,并注明是否是211工程重点建设 │
│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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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及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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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名称 │学科基本情况(注明:是否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及教育部│
│ │重点实验室、国家及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
│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
│ │培养基地、国家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等;学科师资队伍情况;│
│ │具备指导教师条件的教师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和目前承担的国│
│ │家及省部级科研课题情况。如空格不够,可加格或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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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情况及课题名称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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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专业 │指导教师(具 │ 职务 │ 课题名称 │
│ │有指导博士生│ │ │
│ │ 的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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