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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 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 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六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有条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填写并向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报送《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说明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公布的招收计划,在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并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 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审核《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材料汇总本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备案。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的培养费每年年终拨付一次,由接受学校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特别是尽可能减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等学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费。接受学校应将收取培养费的标准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 选派学校和国内访问学者本人分担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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