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厅[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教)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教育部决定实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现将《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重点高等学校的优势学科研修,是加强高等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选派教师参加研修,为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积极创造条件。
二、为国内高等学校培养师资是重点高等学校及其教师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学科的作用,积极接受国内访问学者,为培养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做出贡献。
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将《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精神通知所属高等学校,积极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做好此项工作。
四、本项目自2004年9月开始实施,2004年选派500人。自2005年起教育部原“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并入本项目,每年选派1000人。
五、具体事宜可与教育部人事司或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
100816 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人事司综合处 010-66097580
430072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学校内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教师进修部 027-68752845
附件:
1、《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2、《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
3、《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
4、《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1: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教人厅[200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