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发司[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教发[2005]2号)下发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正在积极抓紧进行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核实及清欠工作。根据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核实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清欠工作原则,省级政府对地方清欠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摸清、核实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底数,及时向地方政府清欠办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在此基础上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二、对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逐级上报汇总的“教育工程拖欠款项目”(教发[2005]2号文件中附件1),各地在报送核实情况及还款计划时,要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即对附件1中所列每个项目均要有交待,不得缺漏),而不能只报送核实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项目,对不认可(即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项目也要分门别类逐项归类,并及时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当地政府清欠办沟通,协助做好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