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不迟于T-5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见附件八,以下简称兑付付息通知单);
(二)当期《受托机构报告》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T-1日)上午9:00前,将本息兑付资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账户划出。
第二十三条 T-1日日终,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兑付付息通知单以及簿记系统账务记载,计算将向证券受益人支付的当期本金及利息金额。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本息兑付日(T日)14:00,将受托机构划入的本息兑付资金向受益人资金账户划出;同时,簿记系统根据本次本金应付金额进行除本处理,即按每百元面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本金资金额减少其本金值。
第二十五条 T+2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 T+3日内,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代理兑付、付息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异常兑付情况的,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兑付非标准意见书》(见附件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一)受托机构在T-4日未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或《兑付付息通知单》的;
(二)《受托机构报告》中未明确逾期兑付,但在T-1日16:30前仍未将兑付款项足额汇至中央结算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逾期或者提前发生兑付的,比照本章条款办理。
第五章 文本传输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前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中央结算公司于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发行结果公告文件当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受托机构应及时将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于次一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T-5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受托机构报告》,中央结算公司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一律加盖受托机构公章。
受托机构预留经办部门印鉴的,书面文件中的受托机构公章可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包含受托机构全称和JPG图片格式的单位签章。电子文件中的单位签章不应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应逐项提供独立的电子文件,不应将数个书面文件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 受托机构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文件的,受托机构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受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面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的,应单独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文件中显著位置指明具体披露对象。
受托机构未指明披露对象的,视同向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