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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种植、林果、畜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可以依法复垦为非农建设用地。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交还当地农民使用,不实行国家征收;确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农民集体同意后,可由国家征收。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国有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由当地农民使用;不适宜农业生产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批准后复垦义务人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加强土地复垦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属现状清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的,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对于历史遗留被破坏的国有土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投资力度,通过整理复垦逐步恢复利用,同时,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和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获得相应收益。
  五、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工作任务繁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铁道、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土地复垦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列入投资估(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资估(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纳入投资概(预)算,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或概(预)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因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发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和检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复垦任务较重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土地复垦协调机构,共同研究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联合督查、联合通报、联合奖惩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联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土地复垦工作和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进行督察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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