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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授信审批尽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差别化的小企业授信、授权机制。授信审批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授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授信审批应依据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授信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

  授信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商业银行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授信业务时应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授信后管理监测制度,结合授信偿还方式,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已实施授信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授信客户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终止授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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