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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的通知[失效]

  (一)送审稿是否与标准立项一致。
  (二)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初审通过的,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未通过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给起草单位,并附书面意见,说明退还理由和修改建议。起草单位应根据秘书处的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科学性。标准的研制过程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与技术要求,设计严密、技术内容和数据准确可靠,资料完整。检验方法类标准应经过三家以上机构的验证。
  (三)实用性。标准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配套性。在标准使用中需要配套标准的,应同时制定配套标准。限量指标应有配套的检验方法。
  (五)完整性。应符合GB/T1.1及其他标准化文件的要求,标准各要素齐全。
  (六)准确性。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采用的国际或外国先进标准)正确并现行有效。
  (七)与国际协定和标准的相符性。标准的技术内容应符合WTO协定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协定,如不协调一致,应有法律依据。
  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当前的国情,并达到我国的健康保护水平。
  (八)协调一致性。标准的条款之间、标准与其他标准(包括其他卫生标准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标准)之间一致。
  如标准与其他领域标准存在需要协调处理的内容,应提供相关标准并详细介绍存在矛盾、交叉、重叠问题的具体内容,同时提出需要协调的技术意见。
  (九)创造性。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达到一定的国内或国际水平。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对于有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强制性卫生标准要填写标准通报表,连同编制说明、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报批材料和WORD文档电子文件提交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
  审查未通过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在审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起草单位按照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十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对卫生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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