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保险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决算数据和各省级分公司交强险决算数据,为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指标报送频度中标注“年度”的指标数据,各保险公司一并报送两级数据。
4.按保单年度统计的交强险业务数据,由各保险公司报送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两级数据。
5.各项指标报送的及时性,由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数据机构负责。
(六)报送时间
自2006年8月起,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信息及调整后的车险统计信息。未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报送车险统计信息。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统一于2006年10月起开始报送按保单年度统计的交强险业务指标,并于10月18日至11月1日完成7月、8月数据的补报工作。
二、交强险统计信息的管理
(一)统计信息发布
统计信息部将交强险统计信息与同期其他统计信息汇总完毕后,在统计信息系统中发布。
(二)统计信息查询、审核
各保监局可根据相应的权限查询相关信息,并对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解决。
(三)统计信息分析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交强险的统计分析,根据交强险统计信息,及时监测、分析交强险的波动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分析报告通过内网信箱报送统计信息部。
(四)统计信息披露
1.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交强险统计信息为保险行业的官方统计数据信息。各保监局对外提供的交强险统计数据应以信息系统发布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报)数据为准。各保监局根据本单位需要,要求保险机构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不得作为官方统计数据对外提供。
2.为充分发挥交强险统计信息的价值,提高保险公司业务分析水平,各保监局可向当地保险省级分公司公布辖区内行业汇总的部分业务数据(包括保单年度和会计年度的统计数据)和部分指标。
各保监局可根据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单一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数据,但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将查询需求以一事一函的公文形式上报。各保监局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交强险统计数据,应为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发布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数据。
3.各保监局经批准,可通过外网网站,每年公布辖区行业汇总的交强险年度决算财务数据。其他财务数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五)统计信息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