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信息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19日 保监统信[2006]637号)
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统计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交强险统计制度,并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部分相关车险统计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就交强险统计信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统计制度
(一)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按照保单年度,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第二类是按照会计年度,对交强险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统计。交强险统计内容所涉及的全套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附件1)、《保单年度统计指标》(附件2)。
同时,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车险部分相关统计指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
(二)适用范围
交强险统计制度适用于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
(三)报送方式
各保险公司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交强险统计指标及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数据信息。
(四)报送频度
各保险公司按照《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保单年度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分别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一并上报。
各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审计后的年度报时,增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年度数据。
(五)报送管理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负责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的交强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即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包括交强险统计信息的集团(控股)合并、其财产保险子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三级统计信息,以及以会计年度单独统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交强险统计信息。
2.不归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法人机构统一负责报送包括交强险统计信息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三级统计信息,以及以会计年度单独统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交强险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