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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二)不归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法人机构统一负责报送包括交强险统计信息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三级统计信息,以及以会计年度单独统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交强险统计信息。

  (三)各保险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决算数据和各省级分公司交强险决算数据,为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指标报送频度中标注“年度”的指标数据,各保险公司一并报送两级数据。

  (四)按保单年度统计的交强险业务数据,由各保险公司报送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两级数据。

  (五)各项指标报送的及时性,应由向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

  六、报送时间

  自2006年8月起,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信息及调整后的车险统计信息。未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调整后的规定报送车险统计信息。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统一于2006年10月起开始报送按保单年度统计的交强险业务指标,并于10月18日至11月1日,完成7、8月份数据的补报工作。

  七、报送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三)各保险公司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统计信息。

  (四)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各公司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应实现无缝对接。

  (五)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合规性。各保险公司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本公司的统计工作水平。

  (六)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切实保证统计信息和网络的安全。

  八、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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