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6〕63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统计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交强险统计制度,并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部分相关车险统计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送内容

  交强险统计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按照保单年度,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第二类是按照会计年度,对交强险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统计。交强险统计内容所涉及的全套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附件1)、《保单年度统计指标》(附件2)。

  同时,我会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车险部分相关统计指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参见《会计年度统计指标》。

  三、报送方式

  各保险公司均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交强险统计指标及调整后的车险统计指标数据信息。

  四、报送频度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保单年度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分别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一并上报。

  各保险公司在向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审计后的年度报时,应增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年度数据。同时,应向我会报送加盖公司公章的纸制交强险年度审计报表(附件3-6)。

  五、报送管理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负责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财产保险子公司的交强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即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向我会报送包括交强险统计信息的集团(控股)合并、其财产保险子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三级统计信息,以及以会计年度单独统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级汇总的交强险统计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