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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一般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社会团体报卫生部批准,方能进行。
  社会团体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向全国会员代表寄送理事会选举的选票时,应将理事候选人情况、社会团体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修改社会团体章程报告及章程(草案)等一并寄给全国会员代表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并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在卫生行业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热心社会团体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在职县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主管的挂靠在卫生部的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按照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向中国科协报送相关材料时,需同时报送卫生部。拟任下一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须征得卫生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科协。
  第十六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换届工作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换届的社会团体,卫生部不予承认并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根据改正的情况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年检不合格、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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