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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筹备组研究提出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及推荐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请各地及有关单位在会员中推荐会员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人选。涉及到卫生部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兼任理事的,社会团体应致函卫生部并附上理事人选推荐表,由部人事司负责统一协调推荐。
  第七条 筹备组在被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基础上,酝酿下一届理事会拟任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候选人需征得卫生部同意后,提交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拟请部领导(含已退休部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人的,应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方案经卫生部同意后,可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于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个月前,向卫生部报送本团体关于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请示事项及有关附件。
  请示事项应写明:拟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名称、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及有关会议筹备情况等。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上报,包括:
  (一)拟任下一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已推荐的拟在下届理事会兼职的卫生部在职人员名单:
  (三)工作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修改草案及修改说明;
  (六)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因特殊原因任职的需作为附件单独请示;
  (七)决定召开此次大会并对以上事项进行讨论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九条 社会团体在得到卫生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后15个工作日内,社会团体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领导人名册(附电子文档);
  (二)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社会团体章程(附电子文档);
  (三)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报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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