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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6]270号)


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了加强对我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团换届程序,促进社团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业务主管社团实际情况,特制定《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卫生部《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据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经社会团体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卫生部同意。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社会团体换届时,必须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所列程序执行。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在届满6个月前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换届方案,连同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报卫生部。换届方案经卫生部同意后方可实施。换届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换届的届次、时间、地点、规模、会议议程、会员代表名额分配及推荐原则等事项。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需组成由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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