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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九、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文职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十一、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灵活就业的,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障制度。
  (二)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其中,文职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待遇。
  (三)文职人员被解聘后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凡重新就业的,按规定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四)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由原聘用单位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见附件)。文职人员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人档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认定文职人员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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