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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基础上,把握重点环节,积极实践,多方面、全过程促进自主创新,争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功能。一是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环节中体现自主创新各项政策要求的有效方法,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在一定采购范围内或选择一些采购项目进行试点,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等,注意摸索经验,不断完善政策。三是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应树立国货意识,提出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要求,采购数额较大的进口产品时,要经过有关方面论证,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为研究建立购买外国产品审核体系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创造条件。同时,研究建立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四、积极协调,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建设工作

  国务院通知指出,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基础和前提,科技部门要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的基础。

  五、加强调研,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

  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科学总结、分析规律、提出对策。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行跟踪问效

  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有意规避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在政府采购中促进自主创新工作取得明显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要记录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要加强和发挥审计与监察的监督作用,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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