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四十一、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十二、增加第一百五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百分之十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提取员工创业贡献基金;
(6)支付股东股利。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四十四、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