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
(一)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二)保存交易记录义务。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要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大额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规定的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反洗钱义务。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反洗钱检查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律职责。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大反洗钱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不能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