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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专项检查,在此次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不完善,相当部分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三是反洗钱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是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发生上述问题,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为解决上述问题,各金融机构必须从认识上找根源,从观念上找差距,从措施上找不足。2005年,人民银行将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关系国家法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金融业风险内控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步骤。

  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金融机构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紧迫感、主动性,积极自觉地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使我国反洗钱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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