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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5〕13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们申请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2号)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0号)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二、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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