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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借人、借证的机构,以及出借、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个人,一经查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新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由申请单位派人领取。领证具体时间将在我局网站(www.sepa.gov.cn)另行通知。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使用原资格证书缩印件。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各申请机构应按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408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材料要求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
  [2] 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3] 住所: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填写。
  [4] 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5] 注册资金:事业法人不填此栏。
  [6] 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事业法人按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填写;企业法人按企业章程中的第一出资方填写。
  [7]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总数:指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人员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总数。
  [8]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数量: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入。
  [9]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专业配备情况:以学历(位)证书中的专业进行分类填写。
  [10]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注册)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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