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借人、借证的机构,以及出借、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个人,一经查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新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由申请单位派人领取。领证具体时间将在我局网站(www.sepa.gov.cn)另行通知。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使用原资格证书缩印件。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各申请机构应按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408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材料要求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
[2] 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3] 住所: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填写。
[4] 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5] 注册资金:事业法人不填此栏。
[6] 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事业法人按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填写;企业法人按企业章程中的第一出资方填写。
[7]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总数:指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人员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总数。
[8]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数量: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入。
[9]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专业配备情况:以学历(位)证书中的专业进行分类填写。
[10]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注册)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