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人大相关工作文件的精神,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贯彻情况或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是指全国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转交材料,或者采用寄送信函、直接到人民法院反映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案件。
第三条 代表关注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和答复代表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督查联络部门负责。
第四条 督查联络部门的工作应遵循依法办理、及时高效、分级负责、加强沟通的原则。。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督查联络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代表关注案件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与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督查联络部门报告。
第六条 督查联络部门对代表关注案件应于受理当日进行登记,并录入《全国法院督查联络工作管理系统》。同一年度的代表关注案件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统一编号,同一案件原则上只编立一个号。
第七条 督查联络部门对代表关注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日内转由本院各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