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商会、协会:
为推进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将《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步展开,组织实施每批试点前将专门发文布置。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
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和规范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搞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试点,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试点的范围
试点单位从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联系的各行业协会和商务部所属的各商会协会中选择。开展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在其会员企业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试点的内容和目的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在会员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商会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以及日常管理中积累的行业信用信息,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对会员企业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评价实践活动。
试点的目的是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通过试点工作把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定位,总结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可行办法,保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做准备。
三、申请试点须提交的材料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须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提出试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试点的理由、本行业开展信用建设的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