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 《测绘资质证书》全部副本;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 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的、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 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变更的;
(三) 未按规定登记测绘项目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 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三) 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四)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五) 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的;
(六) 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3个月。缓期注册期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或因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2年内不得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或者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出现测绘成果质量事故、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