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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3]154号 2003年11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要按照《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就业工作的进展,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并妥善解决好原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2003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初审。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清算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原则
  (一)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企业范围。 中央管理企业参股、控股企业, 以及2001、2002、2003年3年连续盈利的中央管理企业(2003年企业财务状况以企业提供的财务快报为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原则上不拨补助资金。2001、2002、2003年3年中发生1年以上(含一年)亏损的企业,可以向中央财政申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二)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资格。申请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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