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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六)专项整治中的所有检测结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七)专项整治中不得向被抽检企业或个人收取监测费。

  附件3
  2004年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2003年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2004年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拓展。工作重点是继续整顿渔药经营市场秩序,确保销售的渔药质量符合标准和法律规定;推进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出口产品原料生产场(船)、加工厂全面建立“五项制度”,从源头控制水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部第31号令)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力度,使“五项制度”更加深入人心。
  要充分运用无公害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出口原料生产场(船)注册管理等手段,推动“五项制度”建设。凡未建立“五项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和注册。拟召开全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以及注册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和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以推动工作。
  根据重点抓、抓重点的原则,2004年渔 业局将重点指导和督促鳗鱼、对虾和罗非鱼三个重点出口品种的生产基地全面建立“五项制度”。拟以鳗鱼养殖基地注册为突破口,在主产区福建省、广东省和江西省各选择一个县开展全程质量管理试点,探索出口原料生产场(船)注册登记管理运行机制,全力推进“五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二)抓好新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组织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继续组织对渔药经营点的清查、整顿,清理标签不规范渔药,搞好兽药经营市场上渔药与其他兽药的分柜销售工作;开展对水产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药行为。
  (三)争取尽快出台《出口水产品原料生产场(船)注册管理办法》。对出口水产品原料基地的注册条件和注册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提高有效性、科学性,保证各省(区、市)的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责任制,建设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队伍。督促各地建立水产品药残整治工作责任制度,重要的出口基地所在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组织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力量深入养殖场,做好养殖技术规范、科学用药等培训和指导工作。在总结大连市建立水产品质量监管队伍的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问题,改变目前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的状况,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并存的局面。
  (五)启动对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等5个城市的水产品药残例行监测;扩大全国水产品药残监控计划的覆盖面,强化对已注册出口原料生产场(船)、无公害生产基地的动态后续监管。在2003年贝类监控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贝类监控试验,争取贝类划型工作有实质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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