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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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