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1000个种粮大户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2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有关垦区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十大种粮标兵”“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农场)及种粮大户”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的决定》(农办发[2003]15号)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恢复粮食生产,决定对获得“全国种粮大户”荣誉称号的刘希泉等1000位同志,各奖励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款5000元。为了全面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及原则
(一)奖励范围
2003年度获得“全国种粮大户”荣誉称号的1000个种粮大户(具体人员名单见农办发[2003]15号文件)。
(二)奖励原则
1.本次奖励以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形式兑现。对种粮大户在2004年新购的农机具进行补贴奖励。
2.补贴奖励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0元。
3.2004年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区域内的“全国种粮大户”,在享受本次奖励补贴后,如果符合申报条件,可以继续申请2004年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
二、补贴奖励方式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种粮大户的意愿,可采取“报账制”或“集中代购制”两种方式。
(一)报账制。种粮大户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自主购买农机具,凭购机发票领取奖励补贴。
(二)集中代购制。种粮大户自主选择农机具后,委托农机部门进行采购,种粮大户只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部分,余款由农机部门与生产厂商结算。
三、相关说明及要求
本次购机补贴奖励资金来源于2004年中央财政预算内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总额为500万元。待财政部批复预算后,我部将根据各有关省(区、市)范围内受表彰种粮大户的数量,按照每人一次性奖励购机补贴款5000元的标准,核定资金总额,并统一拨付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和垦区农机主管部门(补贴资金总额详见附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和垦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