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完成了2004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经水利部审查,现批准实施,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4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和准则,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