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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5001-2004)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5001-2004)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
(建办标[2004]33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你局计划财务司《关于广电行业标准〈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申请备案的函》(广计计字[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准《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5001-2004)中的第4.1.2、4.1.3、5.2.3、5.4.1、5.5.1、9.1.1、9.1.2、9.1.3、9.1.4、9.1.5条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电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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