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2004年6月24日 高检发[2004]1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内部制约机制,保障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依法准确、及时地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其他内设机构收到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中心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按照职能分工,移送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依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催办,侦查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或者拟不予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对举报线索决定不予初查或者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提出报请立案侦查的建议,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送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同意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立案决定后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不同意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回复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