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此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环保局(厅)填报;
2、“项目类型”和“项目进展情况”参见附件2;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底;
4、不填报2005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附件2: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获得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提交项目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详细,由业主单位盖章后分别报省级、计划单列市财政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以申报的项目可研报告为准)。
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构成、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或方法、计划建设工期或建设起止年限(预期竣工时间)、预期环境效益、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等。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
分为五个阶段:
1、前期:项目处于可研阶段;
2、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初步设计但土建尚未动工、主要设备没有招标;
3、在建:土建已经动工、已经签定设备供货合同;
4、安装调试:土建完工、设备就位,正在调试或试运行;
5、竣工验收:通过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
应提交必要证明资料如初步设计单位及资质、施工相关资料和监理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合同、竣工验收单位及验收文件复印件。
对于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要说明原因,提出明确计划和措施
三、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应对照申报项目时的总投资及其构成,分类说明到位资金的数额、来源和时间;尚未到位资金数额和原因;对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缺口,拟采取什么措施保障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以合同为准简要说明各类建设费用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情况。
四、环境效益
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对照可研报告说明项目相关效益。污水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污水处理量、节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大气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废气处理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气处理率的变化以及节能降耗等情况;其它项目可参照水、气治理项目要求,填写量化的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