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一)用5年的时间,基本了解主要出口国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
(二)用5年的时间,制定合理的主要农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数据库,为推进农产品的进一步出口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制定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程序和规范,完善制度。
(四)提出设置我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合理化建议。
(五)系统研究主要国家的检疫、农药残留标准,提出我国检疫、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建议。
三、工作组织
植物检疫、农药残留及植物源性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由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农科院茶叶所、兴城果树所等单位参加。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及时开展通报评议工作。农药残留限量、植物检疫等标准评议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贸易情况作支持,需要许多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和沟通,建立评议专家库,网络多方面人才,利用我国现有的数据基础和其他国家的标准情况,及时提出我国对国外新制定的相关标准的意见,提出符合我国贸易利益的建议。同时密切注意各国农产品的标准制定动向,及时通报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企业,以避免相关国家实施新标准给我国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开展茶叶、苹果等农产品市场和生产、检疫过程的考察。欧盟茶叶等农产品主要进口国经常采取提高标准门槛等措施,限制我国茶叶等农产品的出口。考察欧盟相关标准制定机构, 了解标准制定和发布情况,并了解其标准制定的相关依据,为我国制定相应措施以及提出相应国际标准奠定基础。苹果出口中面临着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设置的非常高的技术标准,其农药残留检验项目多达100多种,甚至真菌类也加以限制。收集、评估这些技术指标,并实地对北美市场进行考察,将有利于苹果“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三)建立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针对发达国家设置的各种贸易措施特别是技术标准,收集与我国贸易密切以及潜在贸易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东盟等,建立数据库,密切关注各国标准发布的动态情况,掌握其应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律,及时通报和适时调整国内农产品生产,避免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